国质检量[2004]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根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一、总则
  为了加强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据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企业制造计量器具应满足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企业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必须对其生产条件进行考核。生产条件由生产设施、出厂检定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技术文件、管理制度五个部分组成。
  被考核企业产品的质量控制按《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和JJF1015-200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的要求执行。
  二、计量法制管理要求
  (一)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制造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二)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三)产品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的要求。
  (四)许可证的标志和编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出厂产品必须具有合格印证。
  (六)申请许可证的新产品必须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三、生产设施
  (一)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设备精度等能满足生产和工艺的要求。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储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条件。
  (三)生产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设备都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书。
  四、出厂检定条件
  (一)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及其配套装置和检定环境条件必须满足出厂检定的要求。
  (二)应根据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出厂检定人员,并经考核合格。
  (三)出厂检定必须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进行。
  (四)因特殊原因暂不具备出厂检定条件的企业,可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出厂检定,但应具有委托检定协议书。
  (五)检定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满足要求。
  五、人员技术状况
  (一)单位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规,重视产品质量。
  (二)质量管理人员应了解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本职岗位职责和质量情况。
  (三)技术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能较深入的了解本职范围内的产品关键技术,并能解决产品质量问题。
  (四)各种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五)应制订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计划,经常地进行计量知识、操作技术、质量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
  六、技术文件
  应有国家、部门(行业)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没有上述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的,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和检定方法。
  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产品图样。
  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工艺文件。
  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具有主要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记录。
  能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出厂检定设备一览表。
  七、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计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在用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流转、维护保养、周期检定制度;
  原始数据、统计报表、证书标志管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考核、使用、奖惩制度;
  技术档案和资料保管制度。
  (二)制订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
  原材料、外协件、外购件进厂验收和管理制度;
  零部件检验和产品出厂检定制度;
  成品、废品、返修品管理制度;
  设备、工装管理制度;
  用户服务制度;
  质量岗位责任制度;
  质量奖惩制度。
  八、考核评审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考核不合格:
  1.计量法制管理要求中任意一条或一条以上达不到要求;
  2.没有产品标准;
  3.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
  (二)生产条件考核时采用生产条件考核评分表(见附表)打分的方式进行。
  (三)以下情况下可减免或从简考核:
  1.对简易或产量小、更新快的计量器具,技术文件和管理制度部分的考核可从简。
  2.组装或改装计量器具的,其外购件、外协件必须具有进厂验收检测报告或具备检测条件的技术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生产设施的考核可从简。
  3.以书面形式委托出厂检定的单位,其出厂检定条件的考核可减免。